调试期环评检查的20个要点
发布日期:2023-12-09 09:51:28浏览次数:
2. 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批复之日起五年以内
3.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等28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其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5. 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6. 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未治理、恢复完成的。7.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调试前是否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8.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9.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是否已经改正完成整改。10. 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11.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12.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 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13. 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14. 建设项目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处理规模是否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15. 建设单位是否开展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16. 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17. 排污口建设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釆样口及釆样平台,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及点位编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18. 需要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19. 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20. 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是否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